搜尋此網誌

2019年12月21日 星期六

508不過聖誕節,因為我們要了解行憲紀念日和我們的國家!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全文共14章、175條,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該憲法開始實施時, 國共內戰已全面爆發,國民大會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著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中國大陸治權、以及有效統治區域限縮至臺澎金馬,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而致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至民國80年(1991年),國民大會始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同時在憲法本文之外再另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現已經過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的核心價值為:民主制度法治規範、自由與人權保障、政府機關相互制衡、關懷婦女與弱勢及少數族群、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福利與救助、義務教育實施、農業與科技及經濟發展。


        行憲紀念日中華民國法定節日,定於每年12月25日,紀念制憲國民大會代表於1946年(民國35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憲法》。

        1963年(民國52年),行政院將行憲紀念日定為國定假日;直至2000年取消的這段期間,每年12月25日均放假一天。2001年(民國90年)起,公務人員實施周休二日,行憲紀念日不再放假。目前12月25日因為這天也是基督教聖誕節,部份企業基督新教天主教會學校仍會宣布放假。
        1946年12月,制憲國民大會所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和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中規定「本憲法在1947年12月25日實施」,即在此日之前應當選出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和監察委員,以便在行憲之後產生中華民國政府。
        1947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正式實施。當時的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先生,在國民政府公布國民大會得選代表名單之後,發表了聖誕節廣播講話,以下為內容摘要: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就是耶穌降生1947年的聖誕節,將是我們中華民國和全體人民統一獨立平等自由新生機運肇始的一天。我們新憲法特點,就是它保證要把基督教理的基本要素,即個人的尊嚴和自由,普遍的給予我們全國的同胞。這個新憲法確認了全國國民的各種自由權利,它在國家統一與自由之下,於一個自由人民的精神中孕育誕生。我們認為新憲法的實施,只是完成我們建設新中國的最後目標的初步。但這對我們中國三千年來專制政體和封建社會是一個劃時代的進步。我願我們全國同胞,憑著信仰和虔誠,共同一致,努力前進。」
        從這段談話裡,我們不難瞭解到,中華民國憲法之所以會選在12月25日聖誕節這一天開始實行,是被刻意安排的;也就是說,昔日在台灣因為行憲紀念日為國定假日,而能夠與外國人一樣在聖誕節放假一天的這件事,並不僅僅是巧合而已。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