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擁有最高位階的法律權力。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由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民國36年(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全文共14章、175條,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該憲法開始實施時, 國共內戰已全面爆發,國民大會因而在民國37年(1948年)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做為戰時的憲法附屬條款;但隨著中華民國在民國38年(1949年)後因國共內戰失去對中國大陸的治權、以及有效統治區域限縮至臺澎金馬,該條款的適用時間不斷被延長,而致憲政的實施有名無實。至民國80年(1991年),國民大會始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同時在憲法本文之外再另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及凍結部分憲法本文,以因應當前國情,現已經過七次修訂。
1946年12月,制憲國民大會所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和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中規定「本憲法在1947年12月25日實施」,即在此日之前應當選出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和監察委員,以便在行憲之後產生中華民國政府。
1947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正式實施。當時的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先生,在國民政府公布國民大會得選代表名單之後,發表了聖誕節廣播講話,以下為內容摘要: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就是耶穌降生1947年的聖誕節,將是我們中華民國和全體人民統一獨立平等自由新生機運肇始的一天。我們新憲法特點,就是它保證要把基督教理的基本要素,即個人的尊嚴和自由,普遍的給予我們全國的同胞。這個新憲法確認了全國國民的各種自由權利,它在國家統一與自由之下,於一個自由人民的精神中孕育誕生。我們認為新憲法的實施,只是完成我們建設新中國的最後目標的初步。但這對我們中國三千年來專制政體和封建社會是一個劃時代的進步。我願我們全國同胞,憑著信仰和虔誠,共同一致,努力前進。」
從這段談話裡,我們不難瞭解到,中華民國憲法之所以會選在12月25日聖誕節這一天開始實行,是被刻意安排的;也就是說,昔日在台灣因為行憲紀念日為國定假日,而能夠與外國人一樣在聖誕節放假一天的這件事,並不僅僅是巧合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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